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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不能短视,景点收费要合理公平

来源:新华大鑫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2015-01-26
  旅游,有法更精彩
  去年10月1号出台实施的《旅游法》,着力打击零负团费、诱骗购物、欺客宰客等等各种乱象,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如今《旅游法》的颁布实施走完了一整年,那么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到底如何?我们的旅游市场还存在什么样的一些问题?游客还可能遭遇到哪些旅游的陷阱?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沈竹和特约评论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著名财经评论员刘戈共同评论。

  《旅游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旅游陷阱如何杜绝?

  邱宝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息息相关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护,原来的零负团费的、旅游购物次数增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怎么去规范。我们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息息相关。原来我们没有旅游的法律法规,后来我们出台了旅游社的条例,但是这个条例,原来是计划经济当中大部分都是国有的旅行社的格式合同,有一些合同当中的陷阱,这就促成了我们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我们从旅行社的条例上升到《旅游法》,那么《旅游法》对保障旅游经营者的权益,包括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以及游客也就消费者权益,都做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说今天我们看到旅游业的发展,与我们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密切相关的。

  刘戈:《旅游法》颁布以后 有关旅游的投诉比例在降低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以前我们有一些规章,包括针对于导游的,针对旅行社的,针对出境游的,但是这些规章都是政府出台以后用来约束这些旅行社的,这些经营主体的。那么现在有一部法律,它实际上是完成的一个什么?在整个的旅游市场里面,相关的各方,包括政府,包括经营者,包括旅游者,甚至还包括导游等各个方面,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他们交界的界定,权利义务是怎么来界定的。以前只 有行政法规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那么现在有了《旅游法》以后,当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被界定清楚以后的话,包括以后有什么纠纷,互相之间去找谁的责任就更容易了。
  最近这一年来,旅游行业这样一个爆发的行情,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市场的成熟度提高了,大家的需求度高了,但同时不能否认它和旅游法之间的关系。因为现在从投诉的角度来说,《旅游法》颁布以后,有关旅游的投诉在整体的投诉案件里的比例降低了非常多。

  邱宝昌:消费者也要有正确的认识 团费不越低的越好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实际上《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的义务、行为有明确的规范,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当你的权益在旅游过程当中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据《旅游法》去主张权利。再有一个就是,原来应该是旅行社给导游发工资,但是他不发工资,他把多少个游客卖给导游,你还得给旅行社交钱,那导游就让这些游客去买东西,他擅自增加购物的商店和购物的次数。现在如果遇到这种问题,《旅游法》的规定很清楚,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就是旅行社要给导游,包括他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保险都要保证,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现在有一个基本的保障,导游就不会卖游客,一定要拉着游客去旅游景点消费购物了,他也是一种利益的逼迫。同时,消费者也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是说越低的越好,如果是零团费,他怎么去挣钱呢?
  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旅游合同明确约定的,那你可以去投诉,向消费者保护部门、向旅游质监部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依据是什么呢?依据就是《旅游法》,以及依据《旅游法》签订的旅游合同。

  刘戈:在有法必依的情况下 消费者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习总书记说过,人民现在对于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法没法的问题,而是法好不好的问题,管不管用的问题,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有了这部《旅游法》,那些仍然存在的乱象也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的,但是现在我们有法可依以后,它不光是对旅游经营单位、从业者的 一个约束,也是对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的一个约束。
  在有法必依的情况下,有了问题,消费者按照这个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关的部门也要按照这个法律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你监管不到,你再失职,那你要承担责任,所以这些行政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把自己的职责能够积极的履行起来,这是人们所期盼的。现在如果消费者在过程中受到了欺诈,一方面,他要有一个投诉渠道去投诉相关的经营者,如果不行,他又依据法律去投诉相关的主管单位,所以这样一部法律对于每一个人维护自己权利,给了一个后盾。

  邱宝昌:要依法维权依法办事 让违法者承担违法经营成本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实际上有了法律了,出现问题了,就要依法去维权、依法去办事,重在执行。如果没有法律,那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就是没有救济的途径和救济的依据。我们还有一个理念是什么?不是说有了法律了,一切我们就解决了。不是说我们有了《旅游法》了,旅游市场就没有问题了,正因为有了法律了,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违法了,那么严格执法,你扰乱旅游市场,你还仍然去搞零团费、低团费,仍然不给导游去给最低工资,不给他上一些应有的保险等等,那么他可以去投诉、可以去仲裁,可以去起诉。如果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了,例如超过了约定的旅游次数,购物的次数,你可以去投诉、可以去起诉,这就是依据法律、依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还有,法律的效力不是一天发挥的,它要让违法者承担违法经营成本,消费者通过这个法律来保护获得了权益、获得了利益,他就信仰法律,所以说首先有了法律,然后经营者如果违法,他要付出成本,就对他有警示,他要守法。消费者通过这个依法维权,他能获得一种救济,所以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经营者要树立一个守法的理念,消费者包括我们游客要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去维护权力,这样大家全社会都树立一个法律的信仰,信仰法律,这样我们《旅游法》才能显示出它应有的本能、应有的作用。

  刘戈:让旅游市场健康运行 对整个经济的推动作用很大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法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以日本为例,战后的它有过很多的行政法规,包括对旅管业,包括对导游,包括对旅行社所有的这些约束。1963年,它推出了自己的旅游基本法,那个时候也是日本的国内和国际旅游开始起飞的一个阶段,和我们现在差不多的,后来它又在这个立法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同时建立了旅游利国推进法。其实随着经济转型,每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它的经济对于旅游的依赖的话越来越强,所以整顿旅游市场的秩序,让旅游市场能够健康的运行,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它还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我们现在有很大的旅游逆差,中国人大量的去外国旅游,那么很多的外国人也愿意来中国,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对整个经济的推动作用很大。

  邱宝昌:旅游地不能短视 景点的收费要合理公平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我认为第一,《旅游法》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要让所有旅行社的经营者、旅游经营者、从业者都家喻户晓,首先了解这个法律、知道这个法律、遵守这个法律。第二,消费者要树立一种正确的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维权意识。今年的投诉率在下降,恰恰说明了我们《旅游法》起到了作用,它存在一些问题,也说明《旅游法》的实施是一个过程,不是说《旅游法》一颁布,所有问题都解决了,这就是任重道远。我们在宣传当中,加大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还要有所作为,还要积极的作为。
  不仅仅是一个《旅游法》,包括旅游景点的收费,听证,收费的合理性、公平性。有的地方拥有老祖宗留下的宝贵的遗产,就给抬到很高价,这实际上是一个短视的行为,而在听证的过程中,当地人听证,外地人消费。我们应该有个从长计划,我们要变成一个旅游的强国。我们的旅游发展与我们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与我们国家的强盛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的旅游市场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是正相关的,所以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我们劳动法现在规定了带薪休假的制度,这种制度的设计能够让我们的旅游市场更加的公平,让更多的人愿意去旅游,而旅游的费用又相对要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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