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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重建不如古城活化

来源: 作者:吴必虎 责任编辑:
2012-08-14

      现有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旅游资源立法,涉及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种资源与环境立法。这些立法不少脱胎于立法之前的部门法,其中隐藏了不少部门利益保护与寻租的空间,也与中国现代化、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有关,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并行的阶段,现代服务业与休闲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对原有立法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风景名胜区长期以提供观赏即观光旅游产品为主,长期形成了门票经济的格局,而对国民不断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没有相应的考虑和立法响应;文物法对不可移动文物毁损后的重建、再现或活化,缺少相应的考虑或显得力不从心。面对目前全国各地风起云涌的古城复兴工程,政府行为缺少引导与规范。
      最近各地政府表现出对古城重建的巨大热情,一方面缘于产业结构转型,另一方面表现出现代文化自信心不足。需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完全重建投资过大,即使修旧如旧也是假古董,不如根据遗产活化理论进行多功能活化。二是各地古城重建数量众多,必须找到自身特点加以强化。
      所谓“活化”,即为历史建筑寻得新生命,做一个新用途,让公众得以走进并欣赏这个历史建筑。首先,“活化”并不等同于某些人所习惯认为的拆迁翻新重建。它既有别于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所造成的盲目破坏,也不同于放弃对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尊重而大造仿古建筑,更不是把文物当作“架上古董”冻结保护而任其衰败。
      实际上,古迹“活化”是一种关于文物保护的“微循环”,它让静态的文物得以动起来,在外表“更新”的基础上,把建筑的商业、观赏功能进行更深层面的改造,把历史建筑再利用,强化公众参与度,同时为公众带来最大效益,这可谓城市化进程中,扭转、理顺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关系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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