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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融资方式

来源:远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2010-08-14
      旅游产业的发展,可以简单概括为以资源利用为前提、市场营销为支撑、资本投入为杠杆。我国对旅游资源开发的投入,从以政府为主,逐步加大了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的力量,并正在向以后者为主导的方向过渡。因此,从资本的角度探讨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与结构,以及在融资运作中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旅游资源开发,应以一个市场化的企业作为主体,我们可以称为开发商。开发商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民营企业,但应该是有限责任制的。开发主体至少应拥有资源的开发经营权(一般为50年),亦可拥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除文物保护单位外的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
      开发商以自有资金投入企业,并拥有以上资产,由此形成了开发主体的资本构成。以此构成为依托,开发商可以从八个方面进行融资。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开发商主要的融资渠道。对旅游资源开发,可以采用项目信贷的方式借款。项目信贷要求自有资本投入25%以上,可向银行贷75%。开发商可使用以下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土地使用权、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开发经营权、未来门票或其他收费权等等。目前,银行尚无完善的对旅游资源开发进行贷款的金融工具,但已有企业尝试开发经营权、未来收费权等质押的办法,并取得了成功。
      商业银行:质押、抵押
      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卖方信贷:设备进口
      担保公司
      世界银行贷款
      国家间支持性贷款
      2、私募资本融资
      开发商对自身的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发起人身份,向社会定向招募投资人入股,共同作为发起人,形成资本融资。

      开发商也可以先成立自己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再向社会定向募股,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资本金。
      战略投资人
      搭车投资人
      资产整合
      3、整体项目融资
      开发商在开发中,设立为若干个项目,并制作单个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按照投资界规范的要求、准备招商材料。依据招商材料,开发商可以向境内外的社会资金进行招商,其中可以采用BOT等多种模式,也可合成开发、合资开发、转让项目开发经营权等。
      4、政策支持性融资
      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进行政策支持性的信贷融资,包括
      旅游国债项目
      扶贫基金支持
      生态保护项目
      文物保护项目
      世界旅游组织规划支持
      国家及省市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基金
      5、商业信用融资
      若开发规划有足够吸引力,开发商有一定信用,开发中的工程建设,可以通过垫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工程垫资可以达到30%–40%,若有相应的垫资融资的财务安排,垫资100%也具有可能性。
      商业信用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若开发能与开放游览同步进行,则可对旅游商品、广告宣传、道路建设、景观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商业信用融资。

      6、海外融资
      海外融资方式非常多,包括一般债券、股票、高利风险债券、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贷款等等。海外融资目前受到一些政策限制,但仍有很多办法可以开展。这需要一家海外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全面进行安排和设计。
      7、信托投资
      新的《信托法》出台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拥有了很大的运作空间,并创造了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其中,以项目和专题方式发行信托投资凭证,引起了各方面的兴趣。我们正在策划发行西部旅游信托凭证,把西部旅游项目打包,通过信托凭证,向社会集资。
      8、国内上市融资
      由于存在门票收入不能计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限制,目前资源开发类旅游企业较难直接上市。但通过将收入转移到索道等交通工具,以及以宾馆、餐饮、纪念品等项目包装为基础的企业,仍可走上市的道路,也可以吸引上市公司作为配股、增发项目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融资运作,仍处于十分原始的阶段。创造金融工具是金融界应努力的方向,但旅游企业及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多方专家合作,研究如何将旅游资源的价值进行资本化,予以量化评估,从而使资源可以作为资本,发挥其撬动融资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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