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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旅游价格“乱”象三问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陈敏 责任编辑:
2010-03-14
  最近有关旅游价格混乱的报道屡见报端。从市场经济角度理性剖析其中缘由,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市场。
  一问:价格乱是坏事吗?从表面上看,旅游价格确实乱。归类梳理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似产品不同企业不同价格,二是相同产品不同企业不同价格,三是相同产品相同企业不同价格。探析背后原因,第一种是由产品品质决定的,产品好、内容丰,价格就高,如同是游三峡,乘坐五星级豪华游轮与普通游轮的感觉不一样,价格也相去甚远。第二种是由经营成本决定的,旅游产品不是由机器流水线、标准化生产,其成本受企业经营规模大小、产业链条长短、人际关系亲疏等各方面制约,差别很大。如有的企业能拿到三折的机票、住宿价,但有的只能拿到五折甚至更高。第三种是由经营方式决定的,用得最多的就是价格歧视,如景区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票价,学生票、儿童票等,又如航空、游轮公司等针对不同时段的不同票价政策,提前半月购票和提前一天购票价格完全不同等,再如,各种酒店针对散客和团队客、常客与普客的价格政策不同,团队客和常客优惠不少等,这些价格歧视都是合理合法的经营手段,符合市场法则,无可厚非。
  由此看来,这种价格“乱”是产品丰富的外在表现,是市场化程度高的特征,也证实旅游业进入完全竞争阶段。反之,如果只有一种产品一个价格,看似很规范,实质意味着这个行业或者萧条,或有垄断,背后存在卡特尔或托纳斯等非法组织。所以,从市场经济学角度看,旅游价格“乱”并非坏事,既可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收入、不同兴趣游客的不同需求,扩大覆盖面,也可保障企业效益,实现社会最优。
  二问:低价必然低质吗?答案是否定的。旅行社欺诈游客的动力,不在于价格高低,而在于利润有无和厚薄。决定利润不在价格高低,而取决于价格和成本两个因素。因此片面地批判低价和主张抬高价格是狭隘的,是对人民利益的藐视。
  形成低价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有四种。一是成本低,有的企业市场成熟、链条紧密、合作广泛、规模较大、管理精细,单位成本就会降低;而有的企业链条残缺,需要增加中间环节,管理粗放,自然就要增加成本。二是利润薄,有的企业进入做品牌、做规模、做社会效益阶段,主动降低利润,让利与民;三是手段新,有的企业借助先进手段,运用先进载体,向科技要效益,有的善于借台唱戏、借力发力,降低了固定成本和营运成本。四是耍花招,就是低价揽客,不赚现钱赚机会,之后通过加购物点、加自费项目等,回收资金。
  前三种低价都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受益的是普通百姓,也有利于旅游经济发展,第四种才是被声讨和打击的对象。所以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低价,价格低、质量好正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而要想尽千方百计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旅游不再是奢侈品,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旅游业发展成为老百姓更加满意的服务业。
  三问:政府无力应对吗?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价格低不是错,企业之间打价格战也没有错,错在违法企业设置的各种消费陷阱上。一些企业为了回收成本或赚取更多利润,采取降低接待档次、缩减项目或行程、增加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多种方式,怠慢甚至强迫游客。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该怎么办呢?疏堵结合、奖惩并举是一个良策。
  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方法很多,如:扩大总供给,增加更多的景区、航班、酒店等,破解物以稀为贵难题。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集团化采购,不仅可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分摊固定成本,而且还可压低销售价格。打破垄断经营,鼓励平等竞争,降低企业利润。优化产品设计,线路上要不走回头路、冤枉路,景区选择上不同质重复,节点与节点无缝对接等。
  另一方面,对于恶性低价竞争,要严厉地打其软肋。上述表明,价格低不是企业违法的充分必要条件,仅凭价格高低很难判定对错,这显然不是评判标准和软肋。而违反合同增加自费项目、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强迫购物、中途甩客等,这些都是国家旅游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并且好判断、好取证、好查处。这种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旅游执法部门要严惩不贷,从重从快,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还应按照旅游条例的规定,加大曝光力度,通过信息提示、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提醒和引导广大游客远离这些违规违法企业,让它们受到市场法则的惩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动衰亡,震慑一片,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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